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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先——儒、佛两家共同的人文情怀

发布时间:2020-01-11 15:09:12作者:大众学佛网

  他人在先——儒、佛两家共同的人文情怀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严耀中

  内容提要:儒、佛两家在人生价值观上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利他精神,从一个角度来说明佛教,尤其是大乘佛教何以能融入中国文化,成为中华文明中重要的社会道德准则。

  关键词:利他精神佛教儒家

  文化的融合当以价值观念的一致为核心,而价值观念又主要表现在人生理念的追求和人文心怀的体现上。这是一个不同文化间互动如何的一个关键点。所以本文在此简要地论述一下儒、佛两家在人生价值观上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利他精神,从一个角度来说明佛教,尤其是大乘佛教何以能融人中国文化,成为中华文明中重要的社会道德准则。

  儒家处世的最高情怀,便是《论语·雍也》里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此来“胜其人欲之私,而全其天理之公”[1],并在促使他人的成功中体现自身的成功,作为最远大的仁爱之道。两汉以降,由于儒家思想在社会中占有主导地位,儒家的人生价值观也成了社会的行为准则,推己及人,以他人为先就作为士大夫们处世立身而努力的一个崇高道德目标。

  儒家这种价值观念的出现,和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宗族为本的群体社会相关,因为维护好一个群体,必须顾及到他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2]。而作为社会楷模的君子,其行为当然要更高人一等,凡事考虑都得以他人为先了。佛教菩萨道的精神与此类似,因为要从环环相连的因果业报的锁链中彻底解脱出来,也就必须先要解脱众生。但如此的思路却与儒家十分相近,这恐怕也是为何大乘佛教能在中土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了[3]。

  庞朴先生把问题看得更深些。他从《荀子·富国》中的一段话:“不利而利之,不如利而后利之之利也;不爱而用之,不如爱而后用之之功也。利而后利之,不如利而不利者之利也;爱而后用之,不如爱而不用者之功也”,以及荀子的其它一些话,并和老子的欲取姑予的思路联系起来,认为是儒家“作为观察世界处理问题的图式或方法”。其中“立人达人,为的是立己达己;或者反过来说:‘己欲立身进达,而先立达他人’(孔颖达疏),这不正是欲取故与吗”?至少“它们实在都是‘欲取故与\’的变态形式”[4]。其实王夫之早就说过:“以礼言之,则见为己;由己言之,则见为人”[5]。故为吾人与为他人在最高的境界上,是可以和谐为一的。所以儒家的那种以他人为先的心怀,说到底,还是带着人本的功利主义色彩。

  大乘佛教的最大特色就是它所推行的菩萨道,及由此产生的菩萨崇拜。在中国民间,除了佛陀,就是观音、地藏、文殊、普贤四大菩萨,配合着普陀、九华、五台、峨嵋四大名山影响最大,弥勒佛也有时被称为“弥勒菩萨”。菩萨作为中国佛教徒主要的崇拜对象,是大乘菩萨精神在华土深人人心的表现。

  大乘菩萨道是在世间行悲愿的,与儒家一样,也是人世的。菩萨精神的精髓就是利他思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实就是菩萨精神境界的主要体现。其精神的中心,则是把救苦救难放在一切修佛努力的首位:“修道立行,宜以济度为先。独善其身,非所闻也”[6]。

  菩萨道的上述利他精神,如地藏菩萨所宣称的那样,“若不先度罪苦,令是安乐得至菩提,我终未愿成佛”[7]。其它菩萨也一样,如“彼世尊药师琉璃光如来,本行菩萨道时,发十二大愿,令诸有情,所求皆得”[8],即所谓“为利世间发大心,其心普遍於十方;众生国土三世法,佛及菩萨最胜海”[9]。实际上也是鉴于利他而利己的道理,因为只有众生成佛,菩萨自身才能成佛。所以它的逻辑底蕴恰是与儒家相同的。这则是一种宗教上的功利。

  自佛教在中国传播开来后,从魏晋南北朝起,或多或少信奉佛教的士大夫要远多于反佛或不信佛的士大夫。即使是一些极为着名的儒家学者,哪怕他是极力反佛的,如唐代的韩愈,宋代的朱熹等,自身亦多与高僧来往,更不用说思想理论上受到佛教的影响。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儒、佛两家有着如此共同的利他心怀。

  儒家对菩萨道的接受还有一个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儒家的仁爱是有着“亲亲有等”为原则的。这虽然非常适合以家族为本的社会结构,但在一般情况之下,这仁爱的覆盖面由此在广度和力度上就有所等级限制。而菩萨道的展开是在众生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于平等中见诸法等,是名得圣道”[10]。佛陀“在出家生活上,毅然不承认四姓底制度,同样待遇做释子沙门。不管姓氏亲疏,只依证智底浅深,德行底厚薄定位次。又不拘贵贱贫富,不问僧俗男女,上从国王、长者,下至猎户、农夫、凶人、淫女,平等教化”[11]。菩萨道因此有着更广的普及性。所以菩萨道与仁道是能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

  同样,古往今来,中国的统治者们对儒、佛两家所提倡的利他精神都是赞许而推重的,即使有几个反佛或轻儒的君主[12],也没有对这种利他精神予以置疑。正是由于儒释两家所主张的利他精神和实行王道所需要的所谓“大公无私”的道德准则相一致。这里的“公”是家国的整体利益,“私”是个人的自身利益,要使家国的每一个成员都愿意为公去私,就要调和公私之间的利益矛盾,演绎出一套为公奉献却是个人最大利益的说法,如“大河涨了小河满”之类,而儒、佛两家对利他精神的提倡正好为此提供了理论基础。尽管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具体道德规范,但社会作为一种共同体,不管是那一类社会,总需要将社会的整体利益置于价值趋向的最高层。因此儒、佛两家所共有的利他精神是社会所需要的,当然也是对国家政权有利的,所以对这种利他精神的宣传,一直是中国社会统治意识中的一个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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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它的长处,两种文化在交流的过程中,如能做到彼此优点的结合,那就能开出更灿烂的文明之花。所以说儒、释两家在利他精神上的一致追求是一种宝贵的历史遗产,也是一个重要的启迪:即如果我们能以优秀的民族文化去拥抱不同的文明,世界就会更和谐,更美好,中华文明也会更辉煌。

  [1]朱熹:《论语集注》卷4,载《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2页。

  [2]《中庸》。

  [3]参见严耀中:《中国宗教与生存哲学》第2及12章,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4]庞朴:《蓟门散思》94、67,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137页。

  [5]王夫之:《周易外传》卷2“复”,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8页。

  [6]《续高僧传》卷19《唐京师化度寺释僧邕传》。此话虽是信行禅师所说,但符合菩萨道。

  [7]实叉难陀译:《地藏菩萨本愿经》,卷上《阎浮众生业惑品第四》。

  [8]玄奘译:《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金陵刻经处本。

  [9]实叉难陀译:《华严经》卷17《初发心功德品》。

  [10]见敦煌文书05241,载《俄藏敦煌文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册第76页。

  [11]黄忏华:《印度哲学史纲》第3篇第1章,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27—128页。

  [12]反佛的如“三武一宗”,反儒轻儒的如秦始皇、西汉高祖、窦太后及元代个别皇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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