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谈“法海事件” 美国宗教言论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8-18 04:05:47作者:大众学佛网徐斌就认为部分新媒体公司在限制美国传统言论自由。 2012年6月8日,美国国家宗教广播协会通信副总兼法律总顾问Craig Parshall及多位基督教领袖呼吁媒体公司主动践行言论自由价值观。NRB与美国法律与司法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 and Justice)共同发表了一份关于新媒体平台反基督教审查的研究报告,认为苹果公司删除还有宗教信仰内容的iTunes App;搜寻引擎巨擘Google拒绝接受一则由基督徒团体制作的保护生命的广告;脸书网站阻止“反同性恋”的言论传播。以上事件都表达出公共媒体,无论是营利还是公意,因为对社会价值的传播有着重要的影响,必须承担着相应的责任,给予各种社会价值以平等的机会,从而实现他们的言论自由。当然,相应的监管机构也应当制定基于言论自由价值观的审查制度。 反观中国,王教授的提议是否有可行性呢?中国现行的宪法都写入了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并没有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贯彻“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法律理念。对于公共媒体最为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颁布于1997年,也只是在第23条从言论自由的底线的角度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在“法海事件”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法海”的符号含义。一方面认为是民间文化符号,另一方面却认为是佛教祖师级的宗教符号。 宗教符号对于宗教认同至关重要。由此,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共同体,不同信仰的人群在公共交往过程中,是否首先需要建立共识的标准呢?比如,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对于宗教文化与宗教符号是否也应该进行严谨的学术梳理,从而让所有人都接受这些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并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与保护,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呢?
归根到底,问题在于现阶段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标准与共识。良性的社会只有建立一系列理性化、规范化的审查标准,才能在歧视、诋毁、言论、文艺创作、宗教符号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娱乐的底线是否触犯信仰的自由,除了主观标准之外,是否也应该实行客观效果标准,从而提醒文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于其他信仰群体的尊重呢?具体伤害的标准是什么?这都需要社会各界搭建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协商一致。 美国的公共媒体法律发展已有百年,颇为成熟。中国的媒体法制与规范的发展仍有长远的道路要走。以收视率至上的电视媒体不妨先积极行动起来,学习台湾“思凡事件中”的媒体,邀请言论双方,特别是佛教一方参与辩论,即可增加收视率,又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真理、认识佛教的窗口。 如佛教教义所言,蛇具有“智慧”的一面。如果说蛇年注定是真理的年份,那这真理的一年需要那思想的自由市场的保障。莫要变成“劣币驱逐良币”,搞市场垄断,最终,蛇年只剩下了“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