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 律
发布时间:2020-02-04 09:07:26作者:大众学佛网巴利语汇解 三、戒律
比库:巴利语bhikkhu的音译,有行乞者、持割截衣者、见怖畏等义。即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戒的男子。
在《律藏·巴拉基咖》中解释:“乞讨者(bhikkhako'ti)为比库,遵从于行乞者(bhikkhàcariyaü ajjhupagato'ti)为比库,持割截衣者(bhinnapa?adharo'ti)为比库。”(Pr.45)
《清净道论》中说:“比库者,以应见到轮回的怖畏(saüsàre bhayaü ikkha?atàya),或应持割截衣等(bhinnapa?adharàditàya),获得这样名称的信心出家的良家之子。” (Vm.1.14)
汉传佛教依梵语bhikùu音译为“比丘”、“苾刍”等,含有破恶、怖魔、乞士等义。其音、义皆与巴利语有所不同。
现在使用“比库”指称巴利语传承的佛世比库僧众及南传上座部比库僧众;而使用“比丘”、“比丘尼”指称源自梵语系统的北传僧尼。
沙马内拉:巴利语sàma?era的音译。是指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持十戒之男子。
汉传佛教依梵语÷ràma?eraka音译为“沙弥”、“室罗摩拏洛迦”等。
附带提一下:汉传佛教把梵语÷ràma?eraka讹略为“沙弥”。如果把“沙弥”转写为巴利语则为sàm?。sàm?意为主人、物主、丈夫。在佛世时的古印度,奴隶、仆人称其主人为“沙弥”,妇女称其丈夫也为“沙弥”。同时,“沙弥尼”(sàmin?)则是女主人、妻子的意思。因此,不宜把巴利语sàma?era讹略成“沙弥”。
皈依 (sara?a):或归依,依靠;庇护所,避难所。
皈依的对象有三,称为“三皈依”(tisara?a)或“皈依三宝”。三宝,即佛(buddha)、法(dhamma)、僧(sa?gha)。皈依三宝是指以佛、法、僧作为皈依处或庇护所。
戒 (s?la):有行为、习惯、品质、本性、自然等义,通常也指道德规范、好品质、良善的行为、佛教的行为准则等。
《清净道论》中解释:“以什幺意思为戒呢?以戒行之义为戒。为何称为戒?正持(samàdhànaü)——以身业等好习惯的无杂乱性之义;或确持(upadhàra?aü)——以住立于善法的持续性之义。这两种意思实是通晓语法者所允许。但也有人以头义为戒,以清凉义为戒,用如是等方式来解释其义。”(Vm.1.7)
“戒”有时也作为“学处”的别名,如在家学处包括五戒(pa¤cas?la)、八戒(aha?gas?la)等,出家学处包括十戒(dasas?la)、具足戒(upasampannas?la)等。
学处 (sikkhàpada):或译作学足。sikkhà意为学,学习,训练;pada意为足,处所。学处亦即学习规则,戒条。
《小诵注》中说:“应当学故为学;以此作为足故为足。学之足为学足,即到达学的方法之义。又或者说为根本、依止、立足处[为学处]。”
十种学处 (dasa-sikkhàpadàni):又作十戒,即沙马内拉应学习的十种行为规则。
这十种学处依次是:离杀生,离不与取,离非梵行,离虚妄语,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离非时食,离观听跳舞、唱歌、音乐、表演,离妆饰、装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涂香,离高、大床座,离接受金银。
巴帝摩卡:巴利语pàtimokkha的音译,有上首、极殊胜、护解脱等义。
《律藏·大品·诵戒篇》中解释:“巴帝摩卡者,此是最初,此是头首,此是诸善法之上首,因此称为‘巴帝摩卡’。”(Mv.135)
律注《疑惑度脱》中说:“巴帝摩卡为极殊胜(pa-atimokkha)、极上首(atipamokkha)、极尊、极上之义。”
《清净道论》中说:“若他看护(pàti)、保护此者,能使他解脱(mokkheti)、脱离恶趣等苦,所以称为‘巴帝摩卡’。”(Vm.1.14)
巴帝摩卡可分为戒和经籍两种:
1.戒巴帝摩卡(s?la pàtimokkha)——比库、比库尼应持守的巴帝摩卡律仪戒。其中,比库巴帝摩卡共有227条,比库尼巴帝摩卡有311条。
2.经籍巴帝摩卡 (gantha pàtimokkha)——僧团每半月半月应念诵的戒经。有两部戒经,即《比库巴帝摩卡》和《比库尼巴帝摩卡》。
汉传佛教依梵语pràtimokùa音译为“波罗提木叉”等,意为别解脱、从解脱、随顺解脱等,其音、义与巴利语有所不同。
义注 (ahakathà):aha,同attha, 意为义,义理;kathà,意为论,说。即解释巴利三藏的文献。
在南传上座部佛教的传承中,律、经、论三藏圣典称为“巴利”(Pà?i), 对三藏的注解称为“义注” (ahakathà),对义注的再解释称为“复注”(kà), 对复注的再解释称为“再复注”(anukà)。
其中,《律藏》的义注有《普端严》和《疑惑度脱》。《经藏》的义注有《吉祥悦意》、《破除疑障》、《显扬心义》、《满足希求》、《胜义光明》等;论藏的义注有《殊胜义注》、《迷惑冰消》和《五部论注》。
梵行 (brahmacariya):意为清净、尊贵、值得赞叹的行为;或如清净、尊贵的诸佛、独觉佛、出家圣弟子等清净者们的生活方式。
甘马:巴利语kamma的音译,意为业,行为,造作。以译音出现时,则专指僧团的表决会议。
汉传佛教依梵语karma音译为“羯磨”。
近事男:巴利语upàsaka的直译,即亲近奉侍三宝的男子。又作净信男,清信士,居士;为已归依佛、法、僧的在家男子。古音译作优婆塞、邬波索迦、伊蒲塞等。女子则称为近事女(upàsikà,优婆夷)。
净人,巴利语kappiyakàraka,简称kappiya,意为使事物成为比库或僧团允许接受和使用的未受具戒者。也包括为比库或僧团提供无偿服务者。
明相出现 (aru?uggamana):又作黎明,破晓;即天刚亮的时候。时间约在日出前的30-35分钟之间不等。同时,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现时刻也不同。佛教以明相出现作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点。
有许多标志可以辨认明相出现,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转为蓝白色,鸟儿开始唱歌,可以看清不远处树叶、建筑物等的颜色,不用打手电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现时刻并不相同。
日正中时 (majjhantika samaya):又作正午,即太阳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点的经线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为非时 (过午)。不同地区的日正中时并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点来计算。同时,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时也不同。
时限药 (yàvakàlika):限于明相出现后至日正中时之间的时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时限药分为噉食和嚼食两类。
噉食 (bhojaniya):也作正食,软食。律藏中说:“五种食物名为噉食:饭、面食、炒粮、鱼和肉。” (Pc.239)
a.饭(odano) ——由稻谷、麦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饭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麦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粮(sattu) ——由七谷经烘炒而成;也包括将稻谷炒后所捣成的粉。
d.鱼(maccho) ——包括鱼鳖虾蟹、贝类等一切水生动物。
e.肉(maüsaü) ——禽、兽类的肉、骨、血、皮、蛋等。
嚼食 (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 即咀嚼之义。嚼食是指须经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块茎类等。
律藏中说:“除了五种啖食、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之外的其它食物名为嚼食。”(Pc.239)
除了五类噉食以外,一般上用来当食物食用的都可以归纳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麦片、美禄(Milo)、好力克(Horlic)、阿华田(Ovaltin)、豆浆、番薯汤、可可、巧克力、奶酪、三合一咖啡等也不许在非时服用。根据斯里兰卡及泰国佛教的传承,不加奶精的纯咖啡可以在非时服用。
时分药 (yàmakàlika):只限制比库于一天之内食用的水果汁以及未煮过的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苹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药篇》中说:
“诸比库,我允许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叶汁,除了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据律藏的注释,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它种类的谷物皆被视为是随顺于谷类的,其汁不可用来作时分药。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时分药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马内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压挤后,经过滤而成。滤过了的汁可加进冷开水、糖或盐饮用。
任何经煮过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饮用,因为该汁一旦煮过则成了时限药。不过,放在太阳下面加温是允许的。
七日药 (sattàhakàlika):允许比库在七天之内存放并食用的药。有五种七日药,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终生药 (yàvajivika):又作尽寿药。即没有规定食用期限的药品。此类药一般上是用来治病而不当食物吃用。
作净:巴利语kappiyaü karoti的直译, 意即“使…成为许可的”。
如果比库接到含有种子的水果或瓜豆蔬菜等的供养时,应先作净后才可食用。有五种作净的方法:1.用火损坏,2.用刀损坏,3.用指甲损坏,4.无种子,5.种子已除去。
林野 (ara¤¤a):即远离村庄市镇的山林、荒郊、野外。古音译为阿兰若、阿练若等。
有住在林野习惯的比库则称为“林野住者” (àra¤¤i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