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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师:关于放生的要旨六则

发布时间:2023-12-12 09:30:54作者:大众学佛网

  放生之款,用于放生之各种零费,只期自己无有他用,固无所碍。然亦不妨于众集时,为众说明,则自他俱可无虑矣。

  又生亦不可乱放。放之于江,则无不可。放之于池,凡害鱼之鱼亦放其中,是放贼于人民之聚处,则群鱼皆为彼之食料。然欲一一如法,实难做到。是宜极力提倡戒杀吃素,以为根本解决之法。其于放生略为举行,以期人各体会放之之意而已。若尽量放而设法未能合法,则亦只功过不相掩耳。

  放生者,但以不忍杀生为念,不能计及彼之食生物与否。鱼多食小鱼及小水虫。若如所论,则放一大鱼,必日杀无数小鱼水虫,则放一以杀多,是放之功少过多也。然穿山蛇獭,究无几何。既不能尽生物皆买放,则似宜从缓,庶免闲议。

  又凡生欲放,若夏日当宜速行。倘泥于等齐,按仪式作法,或至久经时刻,有碍生命。居士放生,宜从省略。若真诚无伪僭之心,即按仪式行,亦非绝不可行。若妄效僧仪,则成我慢矣。法固圆融,当善用心。在家居士可放蒙山,则此放生仪,固无所碍。然须绝无僭越之心,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

  印光大师:“复罗智声居士书一”

  节选自印光大师:“复周子秀居士书”

  节选自印光大师:“复谢慧霖居士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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