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梵法师:《讲义》释“法有我无门”之一
发布时间:2024-08-17 04:32:12作者:大众学佛网关于“法有我无门”已如前文所释。
【夫对病而裁方,病尽而方息;治执而施药,执遣而药已。为病既多,与药非一;随机进修异,所以方便不同。】
此段文乃是总说小乘教。文义分二,其中“夫对病而裁方,病尽而方息;治执而施药,执遣而药已”为第一部分,余文为第二部分。两部分皆先譬说,然后法合。
第一部分,最初两句是譬喻,夫为医之道,济世救人,实贵乎善于八纲辨证施治,故文云“对病而裁方”,又既已病瘥,则当停药息方。若病尽而方不息,则执方(药)成病,故文云病尽而方息。这里“病尽”喻止,“裁方”喻观。
下二句则为法合。夫治病之术,即是对病而裁方,病尽药止。同理,于学佛修行人亦当如是。小乘学佛修行人邪执分别成性,由是自乖法性,而轮回生死无休无止。诸佛如来大悲怜悯故,欲度之出离于生死火坑,自当善设方便,开示法要。如《法华经》云:“众生处处著,引之欲令出。”这里譬“执”为病、为止,譬“遣”为药、为观。故文云“治执而施药,执遣而药已”。
第二部分文义紧蹑前文,夫病非单一、独一(为病既多),故与药施方自然非止一药一方,自当是对某病裁某方,治某病用某药(与药非一)。同理,学佛之人根性千差万别,执着烦恼不一,所以诸佛如来施设善巧方便亦是无量无边,所谓众生有八万四千种烦恼,而诸佛如来则施设有八万四千种法门予以对治。
又病之与方,执之与药,皆对待而立。此譬小乘人学佛修行,皆乃对待境界。既堕对待境界,自然不能善解方便,失于化道,偏空滞寂自当难免。
【今偏就五停心中,为众生着我者,说界分别观。】
“五停心观”者,“停”者,止也。故“五停心观”,即息止惑障之五种观法,乃小乘三贤位第一所修之法。五停心观又云:五观、五念、五停心、五度观门、五度门、五门禅。即:
一、不净观:乃多贪众生,观想自他色身不净而息止贪欲心。如观想死尸青瘀等相,以对治显色贪,观想鸟兽啖食死尸,以对治形色贪,观想死尸腐烂生虫蛆相,以对治妙触贪,观想死尸不动,以对治供奉贪,及观想白骨之骨锁观,以对治以上四贪。个中“观境界不净”是为观,“停止贪欲”是为止。
二、慈悲观:又称慈心观、慈愍观,乃多嗔众生,观想与乐拔苦而得之真正快乐,以对治嗔恚烦恼。个中“起慈悲观”是为观,“停止瞋恚”是为止。
三、缘起观:又云因缘观、观缘观。乃观想顺逆十二缘起,以对治愚痴烦恼。个中“观十二因缘”为观,“停止愚痴”为止。
四、界分别观:又云界方便观、析界观、分析观、无我观,乃观想十八界等诸法由地、水、火、风、空、识所和合,以对治我执障。外道于身心常执为我而起我执,故地、水、火、风、空、识六界,起因缘假和合之分别,若观无我,则能对治我执。此观为圣道方便,故称界方便观。个中“起界分别观”为观,“停止我见”为止。
五、数息观:又云安那般那观、持息念。即计数自己出息、入息,以对治散乱寻伺,而令心念止持于一境,为散乱众生所依止之修持为旨趣。个中“数息观”为观,“停止散心”为止。
另‘五门禅经要用法’中以念佛观,取代界分别观,而与其他四观合称五门禅。所谓念佛观,即念应身、报身、法身等三佛身,以次第对治昏沉暗塞障、恶念思惟障、境界逼迫障等三种障。
今于五停心观中,单取“界分别观”以示法义,而简略其余四观,故文云“今偏就五停心中,为众生着我者,说界分别观。”何故?因为不净观,慈悲观,因缘观,数息观,皆以我见为体,故偏论界分别观。
【众生从无始已来,执身为一,计我、我所。然计我有二种:一、即身执我,二、离身执我。言离身执我者,谓外道计身内别有神我者是也。广如经论中破,于此不更繁文。】
无始无明,从虚妄起,无有实体。如《圆觉经》云:“善男子,此无明者,非实有体。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无所得。”
无明无有实体,本初不生,生者只是妄见,纯属虚妄,即此虚妄即名无明,故文云“从无始以来”。
于此我们应该要明白的是,既云无始,切不可作有始会。譬如有人说,无始者即是很久以前,其不知很久以前,仍是有始。所以,所谓无始已来者,只是无明妄起尔。一切众生由妄见故,便生妄执,故文云“执身为一,计我我所”。即由此执,不知身者因缘和合假有,故今示以“界分别观”,令明因缘假合,无有“我体”。既无有我,当亦无“我所”。
“我”者,谓于五阴(蕴)等法中,无明不了,妄计有我、我所之实,故名为我。“我所”者,全称“我所有”,即我之所有、我之所属之意。即以自身为我,谓自身以外之物皆为我所有。在佛教中,我与我所,被认为系一切世俗分别之基本分别,故为破除之对象。又我所分为:一、相应我所(相应我所者:谓我有色,乃至我有识。所以者何?由我与彼相应,说有彼故),二、随转我所(随转我所者:谓色属我,乃至识属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转,或舍或役;世间说彼是我所故),三、不离我所(不离我所者:谓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识中。所以者何?彼计实我处在蕴中,遍体随行故),若执之,则称为我所见(执我所有之偏见)。凡我所见所执著之五取蕴法,皆源于此“我所”观念,故《集异门足论》云:“于五取蕴等,随观见我或我所,从此起忍欲慧观见。”
其中,依“我”以明正报,依“我所”以明依报。若能悟解通达人、法二无我,则证法身。既解人、法二无我,则亦不执我所有,故不假功用,当体便是净土。法身净土,即是常寂光土,即是一真法界。一真法界、常寂光土由空二我生。
然计我有二:一者即身执我,二者离身执我。此二种执我,皆是因执着于有实我可得,既执着于有实我可得,于是进一步执着即身是我,或离身是我。
言“离身执我”者,只不过是外道认为身内尚别有一个实在的、不思议的神我存在,如数论外道等即执此种知见与观念。于此,经中佛说三法印(一、诸行无常,二、诸法无我,三、涅槃寂静。另加“一切行苦”即是四法印),谓“诸法无我”破之。论中亦说若离身有我者,当是身造业,身受报,不应“我”受报。
今破“离身执我”,令读者自去广寻经论,于此文中则不详加论述。故文云“广如经论中破,于此不更繁文。”
【言即身执我者,执我如来慈悲为破此病故,都开四药以治四病。其中别门各有药病,具如后释。言四病者:一、执身为一我,二、执四大,三、执五阴,四、执十二入。言四药者:一、色心两法,二、四大五阴,三、十二入,四、十八界是也。】
文中有两个“执我”,若据文义,可知第二个“执我”当属传抄之笔误,实应予以删除。
针对一切众生“即身执我”,诸佛如来为破众生此执,故兴慈运悲,“都开四药,以治四病。”
“四种病”者,即:一、执身为一我,二、执四大,三、执五阴,四、执十二入。
“四种药”者,即:一、色心两法,二、四大五阴,三、十二入,四、十八界。
“其中别门各有药病,具如后释”者,谓除“法有我无门”外之余四门皆各有药病,具体当在后文各章节中加以阐释论述。
此是总明四种病与四种药,然此四药治四病,各有次第,下文则详加阐释。
【次释。若众生执身为一我而成病者,即说色、心二法为药。亦云:此中乃有色、心二法,云何为一我耶?】
前既已总明四病、四药,今则予以次第解说阐释。
先以第一种药破第一种病。
若有众生执着现前幻身即是“一我“者,实由此人不知此身只不过是基于因缘假合而有,所以“执身为一我而成病”。为破众生“执身为一我”之病,于是佛说色、心二法之药。也就是说,但此幻身实为色、心二法所成,云何为一我耶?
通俗的说,色谓形体,亦即四大所成之幻身;心谓观念、思想,亦即五阴(五蕴)之受想行识。
此处意谓:若谓色、心为一法,当是色亦有思想,心亦有形体,如是则与事实相违。反过来若谓色、心是二法,则应有二我,一为色我,二为心我。色我有形体而无思想,心我有思想而无形体。如是则不合道理,且自语相违,前即执身为一我,今则出现两个我,所以执身为一我者,实不应理,此岂非自语前后相违耶?这是以第一药破第一病。
不过我们应该要明白的是,所谓“破”者,乃破执而非破法。何故?一切法者,自性本空,故不可得。诸法既不可得,云何可破?故所谓破者,乃破执非破法也。
【众生闻此,遂即转执色、心为实成病,即为开一色,即为开一心。色为四色,即四大是也。开一心为四心,即五阴中四阴是也。此乃是四色、四心,云何但执一色、一心为一我耶?】
下即转辗破,复转辗执;转辗执,复辗转释、辗转破。
由前以色、心二法破执身为一我者,众生闻说色、心二法,不复执身为一我,却转执色、心二法为实有,因执而成病。此实乃不知色、心二法,亦是因缘生,无有实性,不可执着。为破此执,于是开一色为四色,开一心为四心。之所以要开一为四者,为明色法、心法,皆因缘生,无有实性也。若知色法、心法皆因缘生,无有实性,则自不执色、心二法为实有。
“开一色为四色”者,四色即是四大也。何故?一切色法皆四大所成故。四大者,即地、水、火、风是也。
“开一心为四心”者,谓一心有四种功用,即五阴(五蕴)之受、想、行、识是也。简单的说,其中受即领纳之义,想即思想之义,行即迁流造作之义,识即了知分别之义,此四者同为一心之用。
此四心与色合称,名为五阴,亦名五蕴。即此四大、五阴,是为第二药。
既知色为四色,心为四心,故知色、心二法但因因缘假合而有。二法既是因缘假合而有,故色、心二法实无自性。色、心二法既无自性,云何可执色、心二法为实有耶?为一我耶?
杜顺大师于此文中,是以开破执,实由诸法缘生无性,无性缘成。缘生则开,无性即合。缘生无性,故开即合。开即合则无开,开而无开,无开而开,此乃不思议开。无性缘成,故合即是开。合即开则无合,合而无合,无合而合,此乃不思议合。开合无定,不可思议,故无可执。
【众生又即转执四色、四心成病,佛即为合四大为一色,即五阴中色阴是也。合四心为一心,即十二入中意入是也。】
下依然是转辗破,复转辗执;转辗执,复辗转释、辗转破。
今众生既闻说四色、四心,故又复辗转执着四色、四心而为实有,因执成病。为破遣此执,于是佛又即合四大为一色法,即五阴中之色阴。合四心为一心,即十二入中之意入也。
“十二入”者,据《出法界次第》所载,“入”即涉入之义。谓六根、六尘互相涉入,故名十二入也。六根者,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也。六尘者,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法尘也。今分别略释之如下:
一、眼入,谓眼根对色,即能见色,是名眼入。
二、耳入,谓耳根对声,即能闻声,是名耳入。
三、鼻入,谓鼻根对香,即能嗅香,是名鼻入。
四、舌入,谓舌根对味,即能尝味,是名舌入。
五、身入,谓身根对触,即能觉触,是名身入。
六、意入,谓意根对法,即能分别于法,是名意入。
七、色入,谓一切可见之色,为眼根之对境,是名色入。
八、声入,谓一切可闻之声,为耳根之对境,是名声入。
九、香入,谓一切可嗅之香,为鼻根之对境,是名香入。
十、味入,谓一切可尝之味,为舌根之对境,是名味入。
十一、触入,谓一切可觉之触,为身根之对境,是名触入。
十二、法入,谓一切可分别之法,为意根之对境,是名法入。
又六根、六尘互相涉入,乃生六识之处,故十二入又名十二处。《大乘广五蕴论》云:“问:处为何义?答:诸识生长门是处义。” 故知“处”乃养育、生长之意,即长养心、心所之法,亦即六根、六尘。其中六尘为外六入(处),六根为内六入(处),内、外六入(处)相互涉入即成十二入(处)也。
此十二入(处)摄尽一切法,若配于五蕴,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等十色入(处),相当于色蕴;意入(处)即为识蕴,法入(处)为受、想、行三蕴。又有将法入(处)亦归属于色蕴者,意入(处)则含括受、想、行、识四蕴。
“意入”者,言第六意识也。我们知道佛经中,尤其是大乘诸经论中一般都是言八识,然今何故但云“合四心为一心”为“意入”耶?因为破四病只是就破小乘执而言,小乘人仅知前六识,于第八阿赖耶识,唯知名字而已。故云合四心为一心,即十二入中意入。
此是以合破执,意谓四大合之但是一色(五阴之色阴),四心合之但是一心(十二入之意入),云何可执四色、四心为实有,为一我耶?
此即第三药中十二入是。
【众生闻此,又更转执成病,佛即为分一色为十一色,言十一者,即十二入中内五根、外六尘,成十一色也。开一心为七心,即十八界中六识并意识是也。此乃是十八界,云何直执一色、一心为有我耶?】
此依然是转辗破,复转辗执;转辗执,复辗转释、辗转破。
佛既以合破执,然众生闻之,复更转执成病。于是佛复以开破执,开一色为十一色,开一心为七心。开为十一色者,即眼耳鼻舌身五根,及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开为七心者,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识,及六根中之意根。换句话说,十一色,加上七心,即六根六尘六识,合之为十八界也。“界”即界分、界别义。
六根、六尘已如前释,今再略释一下六识,六识者,眼、耳、鼻、舌、身、意各有识也。谓依五根能见五尘,而为五识,于五尘境,而起分别,为第六识。别释如下:
一、眼识,谓眼根若对色尘,即生眼识。眼识生时,但能见色,而未起分别也。
二、耳识,谓耳根若对声尘,即生耳识。耳识生时,但能闻声,而未起分别也。
三、鼻识,谓鼻根若对香尘,即生鼻识。鼻识生时,但能嗅香,而未起分别也。
四、舌识,谓舌根若对味尘,即生舌识。舌识生时,但能尝味,而未起分别也。
五、身识,谓身根若对触尘,即生身识。身识生时,但能觉触,而未起分别也。
六、意识,谓意根若对法尘,即生意识。意识生时,即能于五尘之境,分别善恶好丑也。
此处开一色为十一色,开一心为七心,而成十八界者,意谓既然色、心二法是十八界,若说实有我者,则于十八界当有十八个我,若如是云何可执一色、一心为一我耶?
此即四药中第四药,十八界是。
【众生闻此遂悟,得入空也。】
此一句乃总结前文,点明佛于法说开合(四药与四病)之所由及目的也。
佛于法说开合者,但为破众生执着,欲令一切众生悟入甚深般若空理耳。若不识佛意,则但知展转执着而已;若深解佛义,则能由此而悟入甚深般若空理也。
此处所谓“空”者,谓因缘所生之法,究竟而无实体,故谓之空。
台湾的智谕法师注解此句文时,认为此处所谓“空”者,于法界三观中(一、真空绝相观,二、理事无碍观,三、周遍含容观),即真空绝相观。认为以四药对治四病,乃欲令小乘人入真空绝相观也。本人觉得智谕法师如是理解,实在大有谬误。“真空绝相观”所明所成就的乃是甚深中道空,甚深中道空者不堕空有两边。而在小乘佛法中,小乘人所悟解体证之空乃是分析空、体真空,其分明堕在偏空一面。